第一,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不是律师个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不是律师个人收取的。
第二,在判決没有确定之前,不可能认为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是赃款,更不可能认定律师费是赃款。
第三,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收取的律师费是合法有效的,是律师的服务所获得的对价。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认定律师费属于赃款的行为,明显违法,属于侵犯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就类似于,王永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花费了上百万的治疗费,公安能认定医院收取的医疗费是赃款吗?此外,王永明等人曾在包头市两级法院打过几十次官司,难道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是赃款?显然,认定律师费是赃款,这是十分荒唐的。
第四,律师费不能按照赃款进行查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在介入王永明案时,案件已经侦査终结,涉案财物也已经被査扣完毕。即使是赃款,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律师费时也不可能知晓,律师事务所是善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
因此,律师费不属于被查扣和追缴的财物范围。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在《田文昌与陈瑞华对话录:刑辩律师的中国经验》一书中就此讨论过,观点一致。
陈瑞华:把律师得到的诉讼费当作赃款来追缴的做法混淆了一个概念——被告人不管犯有什么样的罪行,他的财产总是有赃款和合法收入两个部分,有什么证据证明律师费就是赃款呢?
田文昌:这种现象就更加荒唐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开具了正式的发票,这是一种合法、善意的取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费都有可能是赃款了,如贪污、盗窃、受贿、抢劫、诈骗等,所有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的律师费,都可能与犯罪所得有关,至少是分不清楚。岂不都可以说成是赃款吗?善意取得是不能视为赃款的,正当交易中是不能找商家去收缴赃款的,因为商家交付了商品,即是善意取得。律师收费的同时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善意取得,有什么理由说是赃款而要予以追缴呢?
然而,一件件反复上演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半夜查房,让每一个刑辩律师无不胆战心惊。现在看来,针对辩护律师个人的构陷远远不够惊悚,查扣律师费才是针对刑辩律师的一刀切式的彻底根治。
结语:
呼格冤杀案的警钟还在长鸣,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写的呼格吉勒图墓志铭至今记忆犹新,“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余音未消,振聋发聩。
编辑:NEWS1